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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一次性收费不超过5000元!这地开始落实!而广州方面...

650家有小学生




上周
教育部发布的一份文件
引起了家长们的热烈讨论

9月12日
教育部颁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里面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一时间
家长圈议论纷纷
有家长支持,有家长反对

而就在这份文件公没多久
广州、北京两个城市陆续印发了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新文件

跟着萌萌哒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教育部重磅发布
校外培训处罚新规来了

9月12日
教育部颁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
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简单的来说
这些教育部颁布的文件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有了明确的处罚方法

而今次这个处罚新规
使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
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早教机构也包含在里面


萌萌哒给家长们
感兴趣的部分划了重点

办法第十六条
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里面包括了
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
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
第十九条还明确了
如果是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
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也就是说
如果你知道别人租用你的地方
用来开展违法的校外培训活动
而且还逾期拒不改正的
将受到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擅自组织
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情节特别严重的
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文件一发出
引起了不少家长的讨论
有家长表示
这不是在增加私教的成本?”
每次整治的都是小机构,有什么用”

不过也有家长表示支持
要打就打彻底一点”
使劲查,还小孩一个美好的童年”








评论里还有不少家长建议
关注一下培训机构的预收费问题

而对此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
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非学科培训严管入法
一课一结或一月一结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
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
《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
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的管理做出规范

《管理办法》共计13条
主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


一是明晰监管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且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均要接受监管。

二是明确资金存管和支取要求。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培训机构应选择北京辖内的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一课一结”或“一月一结”的存管资金支取方式。

三是加强收费管理。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5000元等要求

四是加强信息管理。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查询服务,应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等信息;提出了保护学员信息安全的要求。

五是明确管理职责。确定了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在预收费管理的不同管理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协同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存管银行的责任。

 


(资料图)

事关校外培训机构!
广州市教育局最新明确

上周
萌萌哒总结了
今年以来,爆雷的教培机构

不少家长纷纷表示
现在给孩子报班是越来越谨慎
有些家长甚至表示
只愿意报校内的项目

相关阅读
广州一培训机构卷款跑路,涉及金额超百万!




9月13日
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场所公示信息汇总》的通知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
须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信息汇总》明确
校外培训机构要接受社会监督
实现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


其中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包括办学许可证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收费账户、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程序
从业人员信息及从业人员招用符合要求的
书面承诺等材料

对于公示位置
《信息汇总》也提出具体要求
如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主入口处
(如大堂或前台位置)以悬挂、张贴等方式
公示前述材料

今日话题
对于以上校外培训机构的新规
你怎么看?

本文由广州妈妈网(Gzmama_com)综合整理。资料来源教育部官网、北京市科委官网、广州教育局官网、北京青年报、信息时报升学宝、运赢人、网友评论、网络等,图片来源见标注,如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封面图为资料图。

今天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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