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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这公司工作了两年,最近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有些疑问,也百度了一下,但没有标准的答复。现在想请美妈们帮我一下。
事情源于今天早上人事部同事打电话给我,说和我商量一下修改劳动合同的时间,合同上写是2015年4月30日止。她说想提前两三天,问我同不同意,同意的话,就拿合同给她修改,我说,下午才回复她。
和同事商量了一下,是不是公司不想买我合同到期的社保和公积金呢?!但是也不确定是不是因为这个而想提前合同期。而且她更加不会说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说了是公司有规定。
因此,下午我也回了她电话,说不改了,没这必要。不知道是不是她们人事部做错事,想补救一下呢?!
疑问一是,我是10月30日合同到期的,而公司是11月1日才和我续签合同,在这个时间点上续签,合法吗?
疑问二是,我续签的合同,工资只加了一百,但是劳动期限却缩短了,第一次签的是两年,第二次签的是一年半,这样能说是降低了劳动合同的条件吗?
疑问三,公司会因为不想买合同到期那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而想提前合同的日期吗?
先谢过回帖的美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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