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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7:13 |显示全部帖子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凶宅心慌慌_副本_副本.jpg

      

        家居风水这个东西玄而又玄,撇开不谈,然而谁也不想自己花了大半辈子积蓄买到的房子出现差错。

        都说买房要合眼缘,合眼缘仅是我们看到的表象,朝向、家装、位置等暂且不表,碰到买二手房,更要查清楚房子过往的各种历史才能更安心啊!虽说咱们不封建不迷信,但要是听说自己看中的房子或是在住的发生过一些不好的事情,肯定心理会很别扭,想想要是一个小区经常发生偷盗事件都已经让人很难承受了,要是房子还发生凶杀案啥的,那得在心理面积上投下多大的阴影啊!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传说中的“凶宅”,一起聊聊业主出售凶宅隐瞒实情,不幸中招买到二手“凶宅”如何破?

        对于二手房买家来说,房屋的过往历史往往“蒙查查”,尤其是部分因发生过凶案、被称为“凶宅”的房屋让人防不胜防。最近又有买家中招,广州接连发生两起因卖家或中介隐瞒凶宅事实,损害买家知情权的案例。

        一起是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买家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是,卖家未如实向买家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那么这个合同法是个什么东东呢,小编百度了一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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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


点评

巴图鲁  这个配图太萌了,把原本的凶气都搞得很欢乐。  发表于 2015-8-2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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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起案例是中介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买家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买家在购房后与该物业附近的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导致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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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家找到中介理论,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中介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并且其也不可能全面调查到房屋内曾发生凶杀的所有情况,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买家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中介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买家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中介向买家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看到这里,有没有麻油和小编一样觉得法律的武器还是很有用的呢?!

        原来,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 押、租 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然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为了不被中介牵着鼻子走,聪明的麻油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提高警惕,提高法律意识,合理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权益,做好合同和口头合同的记录与备份哦!

        最后小编想说,买房本就不是一件易事,不少置业者都是拿出半生的积蓄来买一套房子,毕竟是我们长期居住的地方,因此各位走在置业道路上的麻油一定不要怕麻烦,多做功课,多学习,这样才能少走弯路,置业更幸福~~~

        说了这么多,麻油身边有没有类似的案例或者“凶宅”故事和大家分享分享呢~~~跟帖回复,精彩者奖经验值哦~~


点评

幸福龚太太  辛苦编编了。非常好!  发表于 2015-8-2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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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麻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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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配图太萌了,把原本的凶气都搞得很欢乐。

感谢麻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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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话题】“凶宅”心慌慌,出售隐瞒实情,不幸中招买到二手“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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