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孕妈已经分娩完毕,且在生产完1年内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以在分娩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全职宝妈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所需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符合规定生育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对已办理就医确认的,不需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6.办理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由异地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需有孕期失业登记的备案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9.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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