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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马上到汛期了。大家停车一定要注意,不要认为停在停车场就安全,特别是地下停车场,避免车子被水淹,重蹈我的覆辙。
我的月保车子在市民广场地下停车场被水淹了, 本来以为停车场会保护好车子呢,被淹了停车扬也会赔钱呢, 谁知道停车场1分钱都不赔,打官司也打不赢。 大家注意下吧, 千万別粗心大意。 这个案子经过如下:
2020年5月22日凌晨,一场特大暴雨将我停在黄埔区“市民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州开发区公共交通站场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转包给华丰公司运营)粤A928WE的月保车辆淹没。法官判决为“不可抗力”驳回我的全部诉求。
1存在虚假案件。
我于2020年9.15申请立案,该案件2021.1.6日立案,2021.6.7日出判决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
该案件立案前存在虚假案件,我并未申请诉前调解,但广州审判网显示存在“(2020)粤0112民诉前调4931号”。
2法官判决事实不清。此案件非不可抗力。请领导严查做出这种判决书的原因,阮丹为啥对我的证据视而不见,是否徇私枉法。
1)这次事故华丰公司做的不够的地方a没有尽到通知及提醒义务(附件证据8~10)。b没配备挡水板,配备的沙袋数量不足(附件证据1:停车场B区入口进水照片、证据7:停车场B区入口进水录像、证据15)。c抢险人员配备不够,只有2人(证据2:巡逻记录表、证据7:停车场B区入口抢险录像)。d暴雨前水泵损害未维修(证据5:停车场被淹前水泵已经损害18台录音、证据6:水泵坏了巡检记录)。e事故发生后抽水不及时,导致车子损伤严重(证据4:经过30多小时排水,水面仅下降60-70公分照片、证据11:5月22日上午没抽水照片)。
2)停车场管理方未配备挡水板(证据15)及相片证据(证据7)),如果配备挡水板车子就不会被淹
按照穗防〔2019〕20号)第二条“四是地下车库(包括人防工程)须备好水泵、挡水板等防汛物资”规定,应配备挡水板。
附近地势更低的香雪山小区(证据12),通过挡水板就控制住险情。
3)广州市中级法院2019年发布的“广州案例 ● 第七十二期”典型案例(证据13)、同一天附近停车场被淹的案例:(2020)粤0118民初7136号;(2020)粤0118民初8498号及黄埔区法法院处理“山竹”来临车被淹的案例:(2019)粤0112民初5227号,停车场管理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难道上述所有的法官判案都判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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