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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张女士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沿江东路的一处“房中房”,收楼时却发现房屋既无自来水供应,洗手间也不能排污,于是向越秀区法院诉请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2006年5月8日,原告张女士与被告谷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谷女士位于沿江东路某号的501房的房屋,面积为52.06平方米,成交价是28万元。张女士诉称,买卖双方约定,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查验后双方签妥《房屋交接确认书》。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在出卖该房屋时持有该房屋的房地产证,其不知有诈,便于2006年5月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和前期购房款74000元后,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与被告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月24日,其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196000元,同年6月初交付房屋,但被告借故不到场验收。
被告:改建房中房都拿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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